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浙江)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从事家具及相关产品
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。中心于2014年12月 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浙江省家具与五金
研究所基础上筹建,是具有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。国家家具质检中心已按
照ISO/IEC17025: 2005要求通过了三合-的国家实验室认可,是国内家具行业较早通过的检测机构
之一。
国家家具质检中心承担的家具及其相关产品主要分为家具产品、人造板及其制品和室内装饰装修及家
具原辅材料。①家具产品根据基材不同,可以分为木质家具、金属家具、软体家具、玻璃石材家具、
竹藤家具;②人造板及其制品主要为中密度纤维板、刨花板、胶合板、细木工板和饰面人造板;③室
内装饰装修及家具原辅材料,例如纺织品、皮革、胶黏剂、油漆等。
一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,对《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》(附件1) 所列的
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,除实施检疫监管外,还同时实施检验监管。
二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(地区)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,输入国(地区)没
有要求的,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。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、家具产品甲醛、重金属、
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件2。
三、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。各局要积极扶植和促进出口
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从原料、生产环节到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。对已建立健全的
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,实施分类管理;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出口企业,
限期进行整改,整改期间暂停接受其报检;经整改达到要求的,接受其报检并加大对企业体系运行的
监管力度。
四、各局应要求企业对涉及安全、卫生、环保要求的油漆、胶黏剂、人造板材、布料、皮革等原
辅材料开展重金属、甲醛、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,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;检测报告必须来自CN
AS认可的实验室。企业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帐,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、品名、规格、数重量、使
用情况等。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原辅材料进行符合性抽测验证。
输入国(地区)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,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
提供相关检测报告。
五、企业报检时,除提供按照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》所需单证外,还应提供其产品符合输
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、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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